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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1-08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周某为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3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1月16起,周某身体不适一直患病休假。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周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周某想知道自己正处于医疗期内,公司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作者解答】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有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周某在其单位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因此其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17年3月1日周某尚处于医疗期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向尚处于医疗期内的周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周某有权要求公司续延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直至规定的医疗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