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某长期从A公司处购买水泥,拖欠货款200万元。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到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支付货款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吴某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吴某找到A公司和解,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吴某分三期支付货款,两年内付清,A公司则放弃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协议签订后,吴某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吴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后就不再履行还款协议,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按一审判决内容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吴某则认为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中A公司已经放弃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也不能再要求违约金。
【作者解答】
和解协议是吴某和A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都做出约定,吴某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A公司则放弃了违约金,但是由于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没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所以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吴某签订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意味着原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吴某对这一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吴某应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吴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后就拒绝履行协议,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申请按一审判决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拓展链接】
和解协议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对双方都是个法宝,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有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1、诉讼中签订和解协议,最好经法院确认后,出具调解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任何一方不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对方都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和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履行内容、时间、方式等都要在协议中明确体现。
3、和解协议是双方各让一步,互相妥协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后果,比如:仍按原判决履行、或仍需支付利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