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起,《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实施,针对意见中关于非法放贷入刑的情形,孔律师陪您一起举例解读(仅就内容进行解读,不涉及适用时间问题)。
【案例回顾】
张三从2018年10月1日起,一直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他们主要在各大赌场以高额的利息向参与赌博者放贷,通常会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8分,半年内归还。对于逾期还不起钱的借款人,便会采取电话骚扰家人或者堵门讨债等恶劣的手段进行追债。根据张三的账本显示,向其借款的人数高达150人,出借资金1200万,现已收回本金1000万,已获利息2800万。
【律师解读】
情形一:张三从2018年10月1日起,一直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借款人数量高达150人。
该行为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解释,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应该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情形二:月息8分,出借资金1200万,已获利息2800万。
所谓月息8分换算成年利率为96%,属于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并且因为放贷数额超过1000万,获利也超过400万,所以不管从放贷数额上,还是获利数额上均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形三:采取电话骚扰家人或者堵门讨债等恶劣的手段进行追债。
张三的行为还符合《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张三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的电话骚扰、堵门讨债等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其强行索要债务的行为手段,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也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扩展链接】
1、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如果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即便是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的,仍然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3、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