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欲转卖自己的一套房子,赵某知道后向李某表示自己想要购买该房屋,李某遂于2017年6月29日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先支付50%的房款,剩余房款于2017年10月15日结清,并约定在赵某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8月1日李某因意外去世,其子小李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小李不知其父李某已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9月又将该房屋卖给了韩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赵某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发现了此事,赵某想知道小李与韩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到底归谁所有?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小李与韩某均不知该房屋已被李某卖给赵某,因此两人不存在恶意串通,也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所以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的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在本案中,韩某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赵某仅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部分房款,根据规定该房屋应由韩某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李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履行债务,因此本案中赵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追究小李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