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初,董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7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准备于当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仪式,在此期间董某的父母为女儿购置6万元嫁妆,张某父母支付8万元彩礼钱。但是由于准备婚礼事务繁多,董某和张某经常为琐事争吵,最后决定离婚,那么,离婚后张某能否要回8万元彩礼,董某又能否取回6万元嫁妆呢?
【作者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董某和张某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所此张某可以要回8万元彩礼。
2、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嫁妆的性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被认为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因为嫁妆一般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婚礼以前,女方为结婚而购置嫁妆,此时夫妻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的收入,因此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符合客观情况,也能被公众所接受。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嫁妆作为婚前财产,离婚后董某有权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