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是否有权取得工程价款?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1-12 | 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乙公司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资质,为承揽工程,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甲发包商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后,竣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公司按要求进行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乙公司要求甲发包商支付工程价款,遭到甲发包商的拒绝。甲发包商认为乙公司没有相关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该解除,所以自己没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甲发包商的说法对吗?

【作者解答】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需要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相关资质,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甲发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合同应属无效,而对于认定无效的合同无须解除。

2、甲发包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乙公司所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经再次验收已经合格,所以甲发包商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因修复不合格工程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