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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开工资劳动者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1-13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李四于2016年5月2日在某公司入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需按时在每月17日向李四发放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前一年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但自2017年7月起公司就一直拖欠工资,李四于2017年10月起曾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拖延发放工资的时间。李四于2018年3月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四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劳动者工作后获得劳动报酬是其法定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李四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李四因公司拖欠工资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四在2016年5月2日,2018年3月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按上述规定李四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