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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的租金算谁的?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19-11-14 | 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王与小李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小王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2018年3月小王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同意离婚,但认为小王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李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解答】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是不是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房屋租金,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单纯从法条来看,小王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租金与普通的法定孳息又有所不同。因为租赁房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营活动,出租方对房屋承担着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是需要出租方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务的,甚至还存在夫妻一方以出租房屋,收取房租为职业的情况。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中小王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行为应视为经营行为,那么其所获得的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要求对小王出租房屋的租金进行分割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