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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1-14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李某是一名军人,于2011年入伍,在2014年休假期间,经人介绍结识了赵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在李某探亲期间双方经常吵架,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双方感情慢慢恶化。双方原本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但李某事后反悔。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李某称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自己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请求吗?

【作者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与现役军人离婚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军人同意的,除非在军人一方在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征得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综上所述,与现役军人的婚姻确实更加受法律保护,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军人不同意就不可以离婚,若现役军人自身有重大过错时,配偶也是可以直接要求离婚的。那么在本案中,由于李某为现役军人,其不同意离婚且李某没有上述规定的重大过错,所以赵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