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赵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的工作单位为赵某提供“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而孙某无正式单位,孙某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自己缴纳。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相处不睦,双方遂提出离婚。孙某认为双方结婚后并无存款、房屋等,没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是,赵某认为孙某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要求对孙某的社会保险金进行分割。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作者解答】
1、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后,他们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在本案中,赵某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孙某的养老保险金都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其他社会保险是不可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2、五险一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何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赵某、孙某现在还未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也无法确认双方将来领取养老金的金额,无法进行分割,但是对于赵某、孙某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后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本案中,赵某目前无法分割的养老保险金,可以等其符合领取条件时,孙某再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综上,本案中只有赵某的住房公积金现在可以进行分割,二人养老保险金账户内个人缴费部分可以进行分割,其他部分可以在二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再进行分割;关于两人的其他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