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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去世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1-27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张三与妻子赵某结婚数年,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三。张某、韩某为张三的父母。201617日,张某和儿子张小三在一次外出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张三与妻子赵某有一套坐落于甲市A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死亡后,其父母张某、韩某与妻子赵某对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现诉至法院。

【作者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那么在本案中张三与张小三辈分不同,应推定张三先死亡。该房屋为张三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则双方各自拥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张三去世后他拥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由其父母、妻子、儿子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因为张小三也已经去世,他继承张三的四分之一房屋份额由其母亲赵某继承,所以本案中,张三父母张某、韩某各自拥有该套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妻子赵某拥有该套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