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1-27 | 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杨某在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后陈某发现杨某有出轨行为,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以杨某违反《协议书》内容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赔偿金50万元。陈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解答】

杨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夫妻忠诚协议。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规定的上述宗旨并不冲突,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如果夫妻间“忠诚协议”中有关于限制婚姻自由,限制子女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会认定无效。对于“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没有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本案中,陈某要求杨某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赔偿金额有可能会视具体情况有适当调整。

【拓展链接】

有些地方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认定有具体的裁判指引,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