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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1-28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于2015年结婚,因两人都忙于工作,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192月,张某有了身孕,李某知道后惊喜万分,可妻子张某说自己的事业刚开始起步,现在还不想要孩子,等过两年再说。李某坚决不同意她的意见。然而张某在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于3月初擅自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李某认为妻子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育权。请问李某能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吗?

【作者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任意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因此张某有权选择是否生育,李某以其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张某与李某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分歧严重,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的存续会导致李某生育的意愿无法实现,因此,如果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