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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1-28 | 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0年,A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甲、乙、丙三人。A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甲出资额5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乙出资额300万元,占出资比例30%,丙出资额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但实际设立中三人均未足额出资,甲实际出资200万元,乙实际出资150万元,丙实际出资100万元。之后甲、乙、丙均未向公司补足出资。

2015年,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10台,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先发货,A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发货,但A公司在收货后,仅支付了150万货款,剩余50万一直未支付。经催告无果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A公司支付剩余50万元货款;2、股东甲、乙、丙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A公司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支付B公司全部货款,但A公司仅支付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丙三位股东均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B公司起诉要求甲、乙、丙在出资不足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