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先生为某小区业主,住在该小区5栋1单元6楼,也就是顶楼。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李先生在其居住的六楼楼顶露台上搭建了阳光房,种了很多花草,将露台改造成了自己的“私人花园”,破坏了楼顶的环境及原状。其邻居韩某认为该“私人花园”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火灾,并且露台应该由全体业主共有,李先生不应独自霸占。于是韩某找到物业一起多次上门和李先生沟通,要求其拆除楼顶加盖的阳光房。李先生却不以为意,认为虽然购房合同没有写明露台归自己,但是自己家住顶楼,露台就在自己家的房顶上,当然归自己使用,自己爱盖什么盖什么。最终物业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拆除加盖的阳光房,物业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六楼楼顶的露台在规划中并非专属于李先生的房屋,且李先生的购房合同也未将该露台列入所出售的标的范围,因此该小区楼顶的露台应属于业主们共有,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并不属于李先生一户单独所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李先生在楼顶加盖该阳光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未经审批而加盖的阳光房属于违建,法院应当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李先生拆除该阳光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