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另一方有异议应在三个月内起诉!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有的家用轿车出售给李某,出售价格为90万元,李某分三期支付,每期支付30万元,第一期付款日为合同签订日2016111日,第二期付款日为2016121日,第三期付款日为201711日。李某如期支付第一期购车款30万元,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购车款,张某以李某违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次日李某向张某支付了第二期购车款,但张某以已解除合同为由将购车款退还给李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张某解除合同无效。

【作者解答】

1、张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迟延履行第二期购车款时,未催告李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直接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单方解除合同,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张三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张三经过合理催告后李某仍不履行或者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定解除条件时,才能认定张三解除合同的行为产生解除效力。

2、李某对张三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解除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李某在收到张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还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