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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到底归谁?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19-12-06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201756日小张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小张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未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后来小张去了外地工作,等小张回来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正在装修。原来,开发商在将房屋卖给小张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李,在收取小李的房款后协助小李办理了房屋登记,小李对房屋出售给小张的情况不知情。小张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小张是否能要回房屋并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解答】

小张不能要回房屋

小张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签订合同后,没有及时要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未办理预告登记,开发商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开发商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房屋已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小张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张只享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房屋已登记在小李名下,开发商无法再对小张履行合同义务,小张想要回房屋的请求无法实现。

二、小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小张已无法取得房屋,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80万房款、给付自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开发商返还房款期间的占用房款的利息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8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需法官根据案情裁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