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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时摔伤,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2-10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3日15时左右,65岁的孙某在乘坐A公交公司所运营的633路公交车时,刚上车还没有走到座位,就因驾驶员驾驶不当,在起步后突然急刹车而导致孙某摔倒在地,经检查孙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1天。孙某认为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因此要求A公交公司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后因协商不成,孙某将A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作者解答】

一、A公交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孙某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A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在本案中,孙某作为乘客,对自己的摔倒并没有持故意的心态,也并无过失造成自己摔倒,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孙某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A公交公司与孙某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孙某也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交公司的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孙某受伤,构成侵权法律关系,而司机作为A公交公司的职工,驾驶公交车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中,A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孙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孙某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A公交公司与孙某之间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存在侵权责任,属于责任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而不能分别或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