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有效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2-23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8日,周先生在某商场以6折促销价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该商品上贴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标签。几天后周先生使用时,发现机器损坏,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却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周先生。那么周先生还能找商场退货吗?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8日,周先生在某商场以6折促销价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该商品上贴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标签。几天后周先生使用时,发现机器损坏,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却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周先生。那么周先生还能找商场退货吗? 

【作者解答】 

1、打折商品也应当承担“三包”服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那么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常售价的商品还是特价商品,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 

2、商家规定的“打折商品概不退还”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以标签的方式告知周先生打折商品概不退换,限制了周先生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对周先生来说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规定,该商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该商场规定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无效,周先生可以向该商场主张退掉微波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