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9年6月一天晚上,老李与小张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老李受伤住院。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小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事故责任,小张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老李出院后向法院起诉小王及其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进行赔偿吗?
【作者解答】
一、老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对老李赔偿后,可以向小张追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小张是醉酒驾驶,但是按照该条规定,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老李予以赔偿,故这部分老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同时,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小张追偿。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可以看出,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应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产品,对于醉酒驾驶是免责的(具体参照商业险约定的免责条款),小张存在酒驾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商业三者险,故老李只能向小张索要赔偿,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
综上,若驾驶人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保障受害人利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最后理赔的金额都应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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