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双方感觉良好,发展迅速,两个月后就登记结婚,登记时张某给了王某10万元彩礼,张某计划在2016年元旦举行婚礼,但登记后却发现联系不上王某,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核对身份信息,告知张某已有人报案,说王某骗婚,张某才知道自己也被骗了,为了挽回损失,张某想起诉王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返还彩礼,这个诉求能实现吗?
【作者解答】
一、符合法定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有可能存在的就是第一种情形——重婚,如果王某在和张某登记结婚前,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存在婚姻关系,那么王某和张某的婚姻就会因王某重婚而被宣告无效,如果王某在之前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则张某和王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二、张某和王某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婚姻法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的行为,不属于法定可撤销的婚姻。
三、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即使张某和王某不属于无效婚姻,二人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也并未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四、王某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取得彩礼后失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可能涉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法上的财产返还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张某也可以通过刑事报案来维所自己的权益,追回被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