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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出离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2-26 | 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杨某是夫妻,2015年杨某被确诊为严重精神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而张某整天忙着工作,对杨某不管不顾,每天把她关在家里,不让她出门,也不给她做饭,杨某的父母知道后,不忍女儿受苦,想让女儿和张某离婚,把女儿接回家来照顾,那么杨某的父母能代杨某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吗?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杨某是夫妻,2015年杨某被确诊为严重精神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而张某整天忙着工作,对杨某不管不顾,每天把她关在家里,不让她出门,也不给她做饭,杨某的父母知道后,不忍女儿受苦,想让女儿和张某离婚,把女儿接回家来照顾,那么杨某的父母能代杨某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吗? 

【作者解答】 

杨某的父母应在变更监护人后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因杨某有严重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判断其是否自愿离婚,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参与诉讼,需要监护人代为起诉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张某每天将杨某关在家中,不闻不问,其行为属于虐待,侵害了杨某的人身权利,但杨某的父母不能直接代杨某起诉离婚,应先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人后再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拓展链接】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