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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该如何确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26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何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10日向刘某借款十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百分之二,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某找来好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2016年1月1日刘某向何某索要借款,何某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过后何某迟迟未还款,2017年1月刘某将债务人何某与连带保证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辩称自己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情回顾】 

何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10日向刘某借款十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百分之二,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某找来好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2016年1月1日刘某向何某索要借款,何某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过后何某迟迟未还款,2017年1月刘某将债务人何某与连带保证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辩称自己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作者解答】  

本案中王某的理由成立,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时间,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刘某要求债务人何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刘某必须在该宽限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即2016年8月1日前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债权人刘某于2017年1月才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所以本案中保证人王某已经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