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保证人能否以内部约定保证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26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一百万元,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来了何某、王某二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二人各自承担保证的份额。何某与王某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内部约定对甲公司的债务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到期后甲公司未如约还款,乙公司要求王某、何某二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何某、王某以两人间约定了份额为由拒绝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何某与王某之间能否以内部约定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只各自承担50%的保证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一百万元,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来了何某、王某二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二人各自承担保证的份额。何某与王某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内部约定对甲公司的债务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到期后甲公司未如约还款,乙公司要求王某、何某二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何某、王某以两人间约定了份额为由拒绝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何某与王某之间能否以内部约定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只各自承担50%的保证责任呢? 

【作者解答】  

1、保证人不能以内部约定保证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保证人何某、王某二人与债权人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而双方不能以内部约定保证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乙公司,双方仍应承担对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2、其中一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另一方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本案中债权人乙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甲公司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何某与张某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及利息,在何某或王某中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或要求另一方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