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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护的成年人能否作为保证人?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26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17日,洪某因经营店铺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好友程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由两人共同好友黄某提供担保,其中借条载明:本人向程某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为一年,特立此据。借款人落款签名洪某,担保人签名黄某,并注明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人均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洪某未按期还款, 2017年2月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黄某归还借款。但黄某辩称其在2009年因车祸导致精神疾病,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受监护的成年人,并提供了2017年求诊病历及2017年1月由医院出具证明黄某具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实的诊断证明,但没有提交其在2015年6月时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的相关证据。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17日,洪某因经营店铺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好友程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由两人共同好友黄某提供担保,其中借条载明:本人向程某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为一年,特立此据。借款人落款签名洪某,担保人签名黄某,并注明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人均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洪某未按期还款, 2017年2月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黄某归还借款。但黄某辩称其在2009年因车祸导致精神疾病,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受监护的成年人,并提供了2017年求诊病历及2017年1月由医院出具证明黄某具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实的诊断证明,但没有提交其在2015年6月时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的相关证据。 

【作者解答】  

受监护的成年人在有行为能力时可以作为保证人,本案中黄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黄某主张其具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主张不成立担保责任,但其证据只证明了其在2009年以及2017年具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6月签订借款合同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虽然起诉时黄某属于受监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基于本案证据应认定其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黄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 

对于保护监护状态下的成年人的财产安全非常重要,本案同时也提醒了大家在与受监护的成年人缔结担保关系时要提高注意义务,注意完善相关证据以避免损失。如果您也有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方面的相关问题欢迎关注九度律师公众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