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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19-12-23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A物业公司于2017年与某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一直以来A物业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陈某为该小区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以小区存在乱贴乱画、楼宇防盗门损坏、杂草多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员工多次上门与陈某沟通,陈某都以和A物业公司签合同的不是自己为由拒绝后便置之不理。A物业公司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物业费。

【案情回顾】

A物业公司于2017年与某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一直以来A物业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陈某为该小区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以小区存在乱贴乱画、楼宇防盗门损坏、杂草多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员工多次上门与陈某沟通,陈某都以和A物业公司签合同的不是自己为由拒绝后便置之不理。A物业公司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物业费。

【作者解答】

1、业主不得以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业主陈某提出的与A物业公司签合同的当事人不是自己便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在本案中,陈某认为小区内存在乱贴乱画、楼宇防盗门损坏等情况,可以请求A物业公司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