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母亲给儿子买房,却被继父告上法庭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是重组家庭,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厅,小有积蓄。小张是李某与前夫所生,因小张准备在2019年年底结婚,李某瞒着王某就给小张转账100万用于买婚房,小张于2019年1月4日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房款。没过多久小张的继父王某得知了此事,将小张及其母亲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二人返还该笔房款,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是重组家庭,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厅,小有积蓄。小张是李某与前夫所生,因小张准备在2019年年底结婚,李某瞒着王某就给小张转账100万用于买婚房,小张于2019年1月4日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房款。没过多久小张的继父王某得知了此事,将小张及其母亲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二人返还该笔房款,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作者解答】 

一、这笔款项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厅,所产生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王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赠与小张的100万元是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处分,因此应当取得王某的同意。李某单方赠与小张巨款,未经王某同意,该行为无效,王某可以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拓展链接】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金钱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双方都有份额,都有权参与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都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所以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倾向认定为部分有效,也就是说赠与方将自己所享有一半份额赠与他人是有效的。 

笔者赞同全部无效的观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