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某为A公司员工,于2016年7月8日起在A公司上班。因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周某于2018年5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A公司经理对周某的辞职信未作出回复。但5月4日下午5时,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逆向行驶的大货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交警认定该事故由大货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受伤应属于工伤,要求工伤赔偿。A公司却认为周某于5月4日当天已经提交了辞职信,已不再属于A公司员工,因此下班途中受伤不应属于工伤。那么A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作者解答】
1、周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尚处于存续期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某刚刚提交辞职信,A公司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周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尚处于存续期间,那么也就是说周某在2018年5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属于A公司员工。
2、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周某于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周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周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