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可以得到支持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周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到期后,周某无钱偿还。后周某又于2015年5月向赵某借款11万元,周某向赵某出具借款条一张,借款条载明:“今向赵某借人民币22.8万元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该借款22.8万元包括之前尚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1.8万元,以及2015年5月所借11万元。”周某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和支付利息。故赵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借条还款付息,赵某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周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到期后,周某无钱偿还。后周某又于2015年5月向赵某借款11万元,周某向赵某出具借款条一张,借款条载明:“今向赵某借人民币22.8万元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该借款22.8万元包括之前尚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1.8万元,以及2015年5月所借11万元。”周某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和支付利息。故赵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借条还款付息,赵某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一、赵某将第一次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件中,关于借款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况,即第二张借条中将前一次借款的利息算入了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和周某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属于合理范围。双方将结算后的利息1.8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赵某的借条约定利率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得不到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周某于2015年5月出具借条,借条显示借款金额22.8万元,其中包括第一笔借款本息共计11.8万元(2014年4月借款本金10万元,该笔借款至2015年4月的利息1.8万元),还包括第二笔新增借款11万元,该22.8万元自2015年5月起按月息3分,折合年利率36%计息。所以周某最终应偿还的金额,也应分别计算,对于第一笔借款10万元,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对于第二笔借款11万元,年利率不应超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