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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付款条码的行为属于盗窃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自助无人商场买东西,由于想买的商品都有点贵,刘某本人收入又不高,为了省点钱,刘某想出了一个办法,将价格较低的商品付款条码撕掉,贴在价格较高的商品上。利用这种行为,刘某一共买了价值500元的商品,但是,他却在自助机上仅仅付了60元钱。这一行为被监控室的保安看到了,保安拦住刘某,要求刘某付清商品全部款项,并且报案。

【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自助无人商场买东西,由于想买的商品都有点贵,刘某本人收入又不高,为了省点钱,刘某想出了一个办法,将价格较低的商品付款条码撕掉,贴在价格较高的商品上。利用这种行为,刘某一共买了价值500元的商品,但是,他却在自助机上仅仅付了60元钱。这一行为被监控室的保安看到了,保安拦住刘某,要求刘某付清商品全部款项,并且报案。 

【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偷换付款条码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刘某的盗窃金额尚未到达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元,全国并不统一),因此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偷换付款条码的商品金额较大,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如果多次利用偷换付款条码进行盗窃,即使每次金额都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多次盗窃的,应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