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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的停运损失,能得到支持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出租车司机老王于2019年7月底驾驶出租车上工期间,与孟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经交警处理、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孟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老王不负事故责任。孟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当天,老王将受损机动车送去维修,至2019年8月修完提车,修车费7103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修车期间耽误营运16天。老王想向孟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要其出租车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孟某及其保险公司均拒绝支付,老王将他们诉至法院,老王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回顾】 

出租车司机老王于2019年7月底驾驶出租车上工期间,与孟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经交警处理、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孟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老王不负事故责任。孟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当天,老王将受损机动车送去维修,至2019年8月修完提车,修车费7103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修车期间耽误营运16天。老王想向孟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要其出租车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孟某及其保险公司均拒绝支付,老王将他们诉至法院,老王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解答】 

一、老王出租车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老王的出租车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老王可以向孟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其出租车因事故无法运营的16天期间的停运损失。 

二、停运损失按照当地本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以在实务中,老王出租车停运损失,应按照本市2018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合同约定对停运损失免赔且履行了提示义务的,应由孟某负责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孟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但保险公司均已赔付了老王车辆的维修费。所以对于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而一般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都约定“停运损失不予赔偿”,这个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对投保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当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按照约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老王的停运损失由孟某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