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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借款用途,对担保人有影响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2016年5月,刘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2分,并载明向钱某借款5万元用于养殖,赵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刘某于2017年1月还款2万元,剩余借款与钱某协商变更用途,改为用来修建房屋,并在原来的借条上进行了修改,但是此时并未告知保证人赵某。后2018年4月,因刘某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故钱某将刘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请问赵某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例回顾】 

2016年5月,刘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2分,并载明向钱某借款5万元用于养殖,赵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刘某于2017年1月还款2万元,剩余借款与钱某协商变更用途,改为用来修建房屋,并在原来的借条上进行了修改,但是此时并未告知保证人赵某。后2018年4月,因刘某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故钱某将刘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请问赵某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作者解答】 

赵某对此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债权人钱某和债务人刘某自行协商将借款用途进行了变更,系变更了主合同内容,但此事并未告知保证人赵某,也未取得赵某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赵某对剩余借款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链接】 

如果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根据最高院的裁判思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这是因为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就有权自行支配借款,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