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投保人追认合同效力不代表其知悉或同意免责条款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刘某通过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同学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投保手续均由同学代办,刘某仅在手续办完后交纳了保费。2018年12月,刘某驾驶该车出行,由于雪天路滑,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肇事货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事故认定书》亦认定该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载货超过核定质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但刘某认为其根本未见过保险条款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保险公司认为刘某交纳了保费视为对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追认,那么投保人交纳保费是否代表其知悉或同意免责条款呢?

【案例回顾】 

 刘某通过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同学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投保手续均由同学代办,刘某仅在手续办完后交纳了保费。2018年12月,刘某驾驶该车出行,由于雪天路滑,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肇事货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事故认定书》亦认定该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载货超过核定质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但刘某认为其根本未见过保险条款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保险公司认为刘某交纳了保费视为对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追认,那么投保人交纳保费是否代表其知悉或同意免责条款呢? 

【律师解答】 

 1、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视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该条所规定之追认,应仅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追认,仅表明投保人愿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生效。在本案中,刘某的一切投保手续均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同学办理,刘某仅交纳了保险费,能够证明刘某与保险间的保险合同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免责条款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生效需以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的存在并了解其含义为前提,亦即需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投保人追认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当然及于免责条款,仅表明其愿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生效。但不能因此认定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向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为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事实问题,不能仅因投保人交纳保费或补签章而进行推定。所以在本案中,不能因为投保人交纳了保费而推定其知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