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20-02-03 | 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每天早晨都在某大学门前卖煎饼果子,2018年12月31日,早上7点30分,张某照常在卖煎饼,突然一辆执法车停在摊位旁,两个城管大队的执法工作人员,向张某出示证件后,告知其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在大学门口摆摊卖煎饼,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向其下发处罚决定,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售卖,罚款30元。张某拿到处罚决定后,立刻推车离开了,下午便将罚款缴纳。2019年1月1日,张某又出现在大学门口继续卖煎饼,巡查的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又对其下发一份处罚决定,内容和前一天的一样。张某认为执法人员对其违法卖煎饼的行为,给予两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二次的处罚决定。那么,执法人员的第二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案情回顾】 

张某每天早晨都在某大学门前卖煎饼果子,2018年12月31日,早上7点30分,张某照常在卖煎饼,突然一辆执法车停在摊位旁,两个城管大队的执法工作人员,向张某出示证件后,告知其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在大学门口摆摊卖煎饼,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向其下发处罚决定,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售卖,罚款30元。张某拿到处罚决定后,立刻推车离开了,下午便将罚款缴纳。2019年1月1日,张某又出现在大学门口继续卖煎饼,巡查的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又对其下发一份处罚决定,内容和前一天的一样。张某认为执法人员对其违法卖煎饼的行为,给予两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二次的处罚决定。那么,执法人员的第二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律师解答】 

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同一个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就是判断张某的行为是一次还是两次违法行为。张某的行为应该属于两次违法行为,很明显张某于2018年12月31日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张某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离开违法现场,并在下午将罚款缴纳,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第二天张某再次售卖煎饼,虽然地点和行为都是一样的,但是时间不同,这次的行为并非前一天的违法行为的继续,而是又一次的违法行为,所以执法人员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