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2岁的小王是某寄宿制中学的学生,一日在校上晚自习期间,被16岁的校外人员小张打伤,花去治疗费12000元。据悉,当时值班的老师家中临时有事情不在学校,且没有安排其他老师来替代自己。小张的父亲早逝,母亲身体不好且无固定工作导致家里经济情况拮据,小张的母亲赔偿了10000元后便再无赔偿能力。那么剩下的2000元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
本案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剩下的2000元应该由学校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因值班老师擅自离开值班岗位且未通知其他老师替自己值班才导致校外人员小张进入学校,属于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的情形,所以当小张家里再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