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收养子女未登记,生母能要回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0年起,王某与赵某恋爱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但并没有打掉孩子而是想着等孩子生下来后送人。在生产期间王某结识了李某夫妇,李某夫妇刚好产下一男婴不想再生,经口头约定王某将自己刚生的女婴小王送给李某夫妇。事后,李某夫妇以生了“龙凤胎”的名义,将女婴入户到李家。转眼几年过去了,王某一直孤单的生活,她想起自己的亲生女儿。为此,她数次要求李某夫妇归还女儿,或者把女儿送过来住上几天,但李某夫妇不是找借口推托,就是避而不见。为要回女儿,王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夫妇与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女儿由自己抚养,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10年起,王某与赵某恋爱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但并没有打掉孩子而是想着等孩子生下来后送人。在生产期间王某结识了李某夫妇,李某夫妇刚好产下一男婴不想再生,经口头约定王某将自己刚生的女婴小王送给李某夫妇。事后,李某夫妇以生了“龙凤胎”的名义,将女婴入户到李家。转眼几年过去了,王某一直孤单的生活,她想起自己的亲生女儿。为此,她数次要求李某夫妇归还女儿,或者把女儿送过来住上几天,但李某夫妇不是找借口推托,就是避而不见。为要回女儿,王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夫妇与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女儿由自己抚养,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作者解答】 

李某夫妇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王某能要回女儿。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唯一证明。本案中,虽然李某夫妇与王某口头约定了收养协议,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因此,小王的亲生母亲王某仍然是法定监护人,可将小王带回家自行抚养。但李某夫妇在抚养过程中,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王某应当补偿。 

此外,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李某夫妇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且在育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又收养一个女儿,显然不符合收养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李某夫妇与女婴小王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