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谁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张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15周岁,母亲早亡,只剩父亲张某和他相依为命,小张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和同学小李发生争执,用餐盘将小李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尚未构成重伤,小李住院花费医药费3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李该如何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小张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15周岁,母亲早亡,只剩父亲张某和他相依为命,小张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和同学小李发生争执,用餐盘将小李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尚未构成重伤,小李住院花费医药费3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李该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 

1、小李可以将小张和老张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张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他造成小李的损失,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老张负责赔偿。 

2、判决后,小李可以将小张和老张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小张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个人有财产例如存在其名下的压岁钱等均可被执行,但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小张没有财产,无法执行,法院也不能因此将小张纳入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