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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悬赏找回失物后可以反悔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李四在甲市出差过程中不慎丢失了自己的钱包,由于钱包里除部分现金外还有身份证、信用卡、单据等重要物品,李四在网上发出悬赏广告,称若有人捡到自己的钱包并且能够归还,愿意向归还者支付1万元作为答谢。后这篇悬赏广告被甲市的张三看到,张三对比后发现李四在悬赏广告中所描述的钱包正是自己昨天在路上捡到的,张三遂联系到李四约定好了归还钱包的地点及时间,可张三在把钱包还给李四后提起1万元悬赏金时,李四却一再推脱不想给。张三索要未果后把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李四支付1万元的悬赏金,那么张三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李四在甲市出差过程中不慎丢失了自己的钱包,由于钱包里除部分现金外还有身份证、信用卡、单据等重要物品,李四在网上发出悬赏广告,称若有人捡到自己的钱包并且能够归还,愿意向归还者支付1万元作为答谢。后这篇悬赏广告被甲市的张三看到,张三对比后发现李四在悬赏广告中所描述的钱包正是自己昨天在路上捡到的,张三遂联系到李四约定好了归还钱包的地点及时间,可张三在把钱包还给李四后提起1万元悬赏金时,李四却一再推脱不想给。张三索要未果后把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李四支付1万元的悬赏金,那么张三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李四作为权利人在网络上公开声明悬赏1万元寻找丢失的钱包,在领取钱包时就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支付1万元赏金的义务,因此张三在归还李四钱包时请求李四支付1万元报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拓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