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丽2017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一职。入职时,小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丽入职后三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入职两年后,小丽意外怀孕,小丽希望把孩子生下来。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与小丽解除劳动合同。小丽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丽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中 “三年内不得怀孕” 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案中,劳动合同中“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为无效条款。即使签订劳动合同时,小丽同意了该条款,但是公司也不能依据此条款与小丽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丽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依据无效条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恢复小丽的职位。如果小丽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向小丽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