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5岁时父亲李某与周某再婚,婚后小李与李某、周某一同生活,周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便将小李视如己出,一直照顾有加,但小李22岁那年周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周某因生活困难向已经工作的小李索要赡养费,小李认为周某是自己的继母,既然周某与父亲李某已经离婚便与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周某便将小李告上了法庭,那么周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小李应向周某支付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本案中,周某在小李5岁时便与李某结婚,将小李抚养教育长大,因此有稳定收入的小李对生活困难的继母周某有赡养义务,应当支付赡养费,周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