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李于2015年4月1日到公交公司工作,从事大客车司机工作,工资为3500元/月。小李入职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培训。小李于2015年9月25日工作行车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一起事故,车辆修理费为28000元,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小李应承担20000元赔偿。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小李发出通知,事故所产生的费用自2015年12月开始,每月从小李工资中扣除800元,直至扣满20000元为止。小李对此不服,那么公司如此做违法吗?
【律师解答】
公司每月最多从小李工资中扣除7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小李因其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小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小李当月工资的20%即700元。因此,公司不能按每月800元从原告月工资中扣除事故费用,每月最多扣除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