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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手机能退货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20-03-26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小钱于2018年6月在天猫上名为大鹏公司的店铺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小钱收到手机后,按照手机提示插卡激活。但小钱对该手机不满意,认为该手机激活之前存在其不能接受的缺陷。小钱立即与卖家联系,要求按7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货退款。但双方在天猫官方介入协商后仍未协商一致。故小钱诉至法院要求大鹏公司予以退货退款,小钱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钱于2018年6月在天猫上名为大鹏公司的店铺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小钱收到手机后,按照手机提示插卡激活。但小钱对该手机不满意,认为该手机激活之前存在其不能接受的缺陷。小钱立即与卖家联系,要求按7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货退款。但双方在天猫官方介入协商后仍未协商一致。故小钱诉至法院要求大鹏公司予以退货退款,小钱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小钱不能要求大鹏公司对该手机进行退货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本案中,小钱购买的手机已经进行了激活,故该手机已经留存了小钱的使用记录,其商品价值贬损,影响手机的二次售卖,故该手机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小钱不能要求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