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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册保存不利,小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20-04-07 | 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是A有限公司股东,拥有5%的股权份额,出资全部实缴,在A公司经营期间,张三从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此后因为A公司经营不善,A公司不再经营,但是公司老板并未进行清算,也并没有注销公司,于是A公司作为僵尸企业存在于工商登记中。1年后,李四受让一笔A公司的债权,于是李四起诉A公司还债。因为A公司账册等资料因管理不当而遗失,所以李四主张其他股东 和张三作为股东承担丢失账册导致A公司不能清偿的责任,要求偿还全部债务,那么李四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张三是A有限公司股东,拥有5%的股权份额,出资全部实缴,在A公司经营期间,张三从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此后因为A公司经营不善,A公司不再经营,但是公司老板并未进行清算,也并没有注销公司,于是A公司作为僵尸企业存在于工商登记中。1年后,李四受让一笔A公司的债权,于是李四起诉A公司还债。因为A公司账册等资料因管理不当而遗失,所以李四主张其他股东 和张三作为股东承担丢失账册导致A公司不能清偿的责任,要求偿还全部债务,那么李四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李四可以主张张三作为A公司股东承担对A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四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可知,张三作为仅在A公司持股5%的小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张三主张其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张三不用承担A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三虽然为A公司股东,但是他是股份占比很小的小股东,又从未担任过公司的任何重要职位,也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张三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张三不用承担A公司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