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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万能条款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迪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A公司于2019年6月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内容中的职业要求为“对接客户、进行商业谈判,进行合同签订”。小李看到招聘信息后,到A公司应聘。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约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为业务岗位。A公司再未对该岗位工作提出任何标准要求。小李工作一个月后,A公司领导觉得小李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无法胜任该岗位。2019年8月30日,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业务岗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小李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例回顾】 

A公司于2019年6月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内容中的职业要求为“对接客户、进行商业谈判,进行合同签订”。小李看到招聘信息后,到A公司应聘。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约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为业务岗位。A公司再未对该岗位工作提出任何标准要求。小李工作一个月后,A公司领导觉得小李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无法胜任该岗位。2019年8月30日,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业务岗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小李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律师解答】 

A公司无证据证明小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所以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本案中,A公司在招聘时仅强调职业要求为“对接客户、进行商业谈判,进行合同签订”,再未有其他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小李进行考核。A公司仅以公司领导主观判断小李无法胜任该岗位为由解除合同,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