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甲(男)两岁时被周氏夫妇收养,后来周氏夫妇有了自己的女儿周乙,两人青梅竹马,日久生情。但父母认为两人是兄妹关系,不能结婚,那么周甲和周乙能结婚吗?
【作者解答】
1、周甲与周已不能结婚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周甲和周乙由于收养形成养兄妹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此可见,周甲与周乙由于收养形成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能结婚。
2、周甲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便可同周乙结婚
如果周甲想要与周乙结婚,可以先依据《收养法》解除与周氏夫妇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周甲与周乙之间的关系也不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那么周甲与周乙就可以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