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杨大爷有三个儿子,分别为杨甲、杨乙、杨丙。杨大爷个人有一套房登记在杨大爷名下。由于杨大爷夫妻长期由二儿子杨乙照顾,同杨乙共同生活。杨甲和杨丙考虑到杨乙还没有娶妻生子、没有自己的房子,在杨大爷的老伴去世后,杨甲、杨丙同杨乙签订了承诺书内容为鉴于杨乙在父亲晚年期间悉心全力照料,给我们减轻了很多困难,我们表示在父亲百年之后,对该房产不做任何权利主张,由杨乙全权处理,并配合房屋过户手续。后三兄弟发生矛盾,杨大爷去世后杨甲将杨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杨大爷的房产,而杨乙和杨甲认为,之前都约定好了,房产应由杨乙继承,不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么房产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本案中承诺书中杨甲、杨丙虽然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是此时被继承人杨大爷仍健在,故杨甲与杨丙在承诺书中放弃继承杨大爷遗产的意思表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