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王入职一家公司做一线装配工。工作不久,公司才得知小王在入职前曾经做过大手术,因公司招聘信息上写明要求入职人员“身体健康”,故公司认为小王在应聘时隐瞒其曾做过大手术的行为,是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属于欺诈应聘,要求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但是,小王术后恢复很好,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那么公司主张和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作者解答】
公司以小王欺诈应聘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未能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为由,用人单位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小王虽然做过大手术,但是恢复良好,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应属于身体健康。而且小王从事的岗位也没有对身体健康状况的特殊要求,小王完全可以胜任。因此,小王做过手术的精力跟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故不存在侵犯公司的知情权的情况。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小王能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追究公司的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对于高空作业、负压作业等特殊岗位对身体条件确有特殊要求,可以在应聘时附加具体、明确的条件要求。除此之外公司以疾病、性别、民族、身高、地域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