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小美在小区超市购物时,与超市老板于某发生口角。之后小美在朋友圈发文对超市老板于某进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小美还在小区的业主群中发送关于小区超市的造谣的信息,散布关于超市老板的谣言。小区超市和超市老板于某因为小美的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于某要求小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并且还要求小美赔偿超市营业损失和给于某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有人对他人使用造谣诽谤、侮辱谩骂等方式进行言语攻击,是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小美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内编造并散布于某及其超市的谣言,甚至发文贬损、辱骂于某。且由于小美散布的不当言论,引发了小区业主对于某的猜疑,导致了于某及其超市的负面评价。小美以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故小美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小美应向于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同时赔偿于某的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特别提示大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人格权已独立成编。可见,国家对名誉人格权利更加重视。朋友圈、微信群并不是不法之地,随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上都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