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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金额超过实际损失,能否主张调整?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20-08-04 | 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五十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先支付定金五万元,十五日内交房,交房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并约定张某无故解除合同时,定金不退,李某无故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五万元定金。一周后李某听闻该房屋所在片区确定了拆迁规划,于是通过微信告知张某,自己要继续使用房屋,不再出售,并主动将所收的定金五万元汇到张某银行卡。张某认为李某的做法属于违约解除合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李某认为签约不过一周时间,张某并没有什么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过重,请求法院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五十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先支付定金五万元,十五日内交房,交房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并约定张某无故解除合同时,定金不退,李某无故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五万元定金。一周后李某听闻该房屋所在片区确定了拆迁规划,于是通过微信告知张某,自己要继续使用房屋,不再出售,并主动将所收的定金五万元汇到张某银行卡。张某认为李某的做法属于违约解除合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李某认为签约不过一周时间,张某并没有什么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过重,请求法院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属于债权的担保,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虽然也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与违约金并不属于同一概念,李某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李某主张按实际损失调整返还定金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