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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有效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8-05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郑某与杨某夫妇俩育有两个儿子,两子均已成家。2018年,夫妇俩与两个儿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长子赡养父亲郑某,次子赡养母亲杨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2019年1月,母亲杨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昂贵。由于次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该昂贵医疗费,故找到哥哥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哥哥称其应该根据《养老送终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拒绝负担母亲的医药费用。请问:长子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杨某?

【案情回顾】 

郑某与杨某夫妇俩育有两个儿子,两子均已成家。2018年,夫妇俩与两个儿子达成《养老送终协议》:长子赡养父亲郑某,次子赡养母亲杨某,各自将老人送终,互不干涉。2019年1月,母亲杨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昂贵。由于次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该昂贵医疗费,故找到哥哥希望其能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哥哥称其应该根据《养老送终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拒绝负担母亲的医药费用。请问:长子是否有权拒绝赡养母亲杨某? 

【作者解答】 

将老人分别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同时也规定“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养老送终协议》免除了长子对母亲以及次子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两个儿子对父母任意一方均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长子不仅应当照顾护理生病的母亲杨某,更应当在母亲杨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供医疗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长子无权拒绝赡养其母杨某。